主 旨:有關勞工因工作無法於工作時間內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建議給予公假俾
利辦理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71361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
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其中所稱「法令」
,應視其內容與依據而定。因此,本案建議基層勞工於辦理換發國民
身分證給予公假,應視其有無給予公假之法令依據後,依上開規定辦
理。若無相關給予公假之法令依據,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