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 (一) 所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係指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
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終止契約之行為。旨在保障勞工合法
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內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
大,因而資方受此限制。
(二) 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
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
規定之限制。如此,方可使勞方之爭議權,能在合法程序中行使,
勞資雙方權益均屬平衡。
(三) 另查該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曾有如下之說明:「第七條之
規定,是對資方的限制,第八條則是對勞方的限制,但均有先決條
件,必須是因勞資爭議事件而不可有以下之行為,如有其他正當的
理由,則不受限制」。
(四) 因此,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另有法令上之正當理由或勞
方確有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情事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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