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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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1020501283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4 期 2039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資遣員工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應以書面或透
過主管機關資遣通報系統傳送方式,辦理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
全文內容: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雇主應以書面或透過主管機關資遣通報系統傳送方式辦理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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