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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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職業字第 0892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1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因可歸責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全文內容: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
          工時,應將被資遣員工有關資料,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通報。上關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
          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
          約,雇主則毋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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