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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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職業字第 2443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2年5月版)第 8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因就業服務法衍生雇主資遣員工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外籍勞工管理問題疑
義
全文內容:一  有關政府機關所僱用之技工、工友、臨時人員被資遣時,市府是否應
              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執乙節,查同法第二條第三款所
              稱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是以,基於私法上關係所聘僱
              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均應受該法之規範。貴單位所雇用員工,係基於
              私法關係之聘僱用行為,嗣後如有同法第二十九條、三十四條規定情
              事時,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通報。
          二  關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發生該法規定疑義,應由何機關處理一節,依
              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 (四十三) 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六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又有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是以,本案上開六款之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發生法規疑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受理;一般外籍勞工事宜則應由本法之主
              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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