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有關政府機關所僱用之技工、工友、臨時人員被資遣時,市府是否應
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執乙節,查同法第二條第三款所
稱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是以,基於私法上關係所聘僱
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均應受該法之規範。貴單位所雇用員工,係基於
私法關係之聘僱用行為,嗣後如有同法第二十九條、三十四條規定情
事時,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通報。
二 關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發生該法規定疑義,應由何機關處理一節,依
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 (四十三) 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六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又有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是以,本案上開六款之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發生法規疑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受理;一般外籍勞工事宜則應由本法之主
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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