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三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
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星期例假日乙案,依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
內。」,同樣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又第五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
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
民有利者,不在此限」。有關本案期間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包含星期例假
日,至於雇主未依規定期間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涉及本法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鍰,其期間之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
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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