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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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1000705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9 期 32-33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5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星期例
假日乙案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三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
          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星期例假日乙案,依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
          內。」,同樣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又第五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
          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
          民有利者,不在此限」。有關本案期間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包含星期例假
          日,至於雇主未依規定期間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涉及本法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鍰,其期間之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
          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5050659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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