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05 筆 / 現在第 100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50364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31-13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29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2
9、34、59 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4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3、44、57  條,雇主或外籍勞工所受之損害得循司法途徑請求損害
賠償
全文內容:一、按本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為例,上開所稱「許可」係指依「雇主聘
              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9 條規定申請取得之「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言;至於該外國人取得(受聘僱工作)居
              留資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29 條及「外國人停留
              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4  條之規定,應由該「外國人」向「主管
              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違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第 59 條規定,處外國人「得強制驅逐出國」或「罰鍰」之行政
              處分,合先敘明。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網址(WWW.EVTA.GOV.TW) 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各項
              申請規定中,有關「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另連結內政部警政署網
              站)一節,係考量外籍勞工不諳我國法令,故「宣導」雇主協助該外
              籍勞工依規定辦理之,並非科予雇主應為其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辦
              理外僑居留證之義務。
          三、準上所述,若本案外籍勞工於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合法存續期間,
              未依規定辦理居留(居留展延)而繼續受聘僱於雇主從事工作者,該
              外籍勞工係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若該外籍勞工經
              該主管機關為驅逐出國之處分,並函(副)知本會者,依本法第 73
              條第 6  款、第 74 條規定,廢止其之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
              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又本案外籍勞工係於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合法存續期間受聘僱於雇主從事工作,故本案雇主尚未違反本法第
              44  條、第 57 條第 1  款或第 57 條第 9  款之規定;又若本案仲
              介公司未善盡代為辦理外籍勞工之居留(居留展延)事宜,依前開說
              明,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外籍勞
              工」,故仲介公司之上開行為,亦與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貴分局
              誤植為第 5  款)規定要件不符,惟該雇主或外籍勞工所受之損害,
              得循司法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
  19957 號函,意旨與現行法規範不符,自即日停止適用。
共 105 筆 / 現在第 10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