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籍勞工,入境後隨即通報臨時安置
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12 月 6 日基府社勞貳字第 1000189145 號函。
二、按本會 100 年 6 月 27 日勞職管字第 1000071568 號函(諒達)
示「…因被看護者往生或其他情事,外籍勞工於等待轉換或因被看護
者往生或其他情事,外籍勞工於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雇主委任仲介
公司代為外籍勞工生活照顧管理時,倘雇主並無發生無法妥善照顧管
理外籍勞工等符合臨時安置要點規定之情事,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
於仲介公司,自屬本辦法第 1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範疇,雇主
應於住宿地點變更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
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又雇主應善盡選任監督之責,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善盡受任事務及安排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且不得令外國人從
事工作…」
三、倘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籍勞工,於外籍勞工引進入國期
間,因故欲與外籍勞工解除聘僱關係,致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引進外籍勞工後,須辦理外籍勞工之轉換雇主或遣返事宜,並由雇主
委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照顧外籍勞工,無涉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之情事。惟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等待轉換
雇主期間,不得為任何人工作。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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