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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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 098050766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3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7  月 18 日勞職許字第 0970070950 號函,略以新雇
              主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發接續聘僱通報證明後
              ,可否再向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主管機關應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倘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
              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避免有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之虞。
          二、又本會有鑑於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後續衍生之相關問題,刻正研
              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俾使外國人管理更
              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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