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本會業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以勞職管字
第 0970503667 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
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
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
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
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
保存 5 年。…第 1 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
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
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第 1 項工資,
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合先敘明。
二、準此,工資除上開規定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
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 5 年。縱外籍勞工出具書面同
意由雇主代扣非屬上開法定規定費用者,雇主仍不得事先逕予代扣服
務費或代扣臺灣仲介所代墊國外稅款、體檢費、居留證費、機票費及
其他在臺灣辦件之代墊款項等費用。
三、綜上所述,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
且為保障前述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若雇主經貴府查獲
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致未依上開規定全額給付
外籍勞工工資者,請貴府視其違法情節輕重,依同條第 5 項規定限
期令雇主給付工資或逕以其違反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限期給付函或裁
罰書副知本會,俾憑依本法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廢止雇主之招
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事宜;另若雇主因仲介業者之要求而
代扣仲介服務費等,致未全額給付外勞薪資,違反本辦法第 43 條規
定,仲介業者顯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之情事,應依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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