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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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1030504482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2 期 467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短期補習班以簽訂工作承攬契約之方式,指派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前往
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
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
          為他人工作,有關短期補習班與個人或其他機關(不含短期補習班、幼兒
          園、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後,指派所聘
          僱之外籍教師前往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
          為履行其受僱人之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尚難認雇主之行為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違,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勞職規字第○九三○○五七六八九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勞職規字第
  0930057689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2  月 6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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