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3 筆 / 現在第 1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資一字第 2310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22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勞工教育或講習訓練等,邀請產業工會幹
部參加,是否屬於工會法第卅五條所稱之「會務」,其公假時數應否列入
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計算乙案
全文內容:有關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勞工教育或講習訓練等,邀請產業工會幹
          部參加,是否屬於工會法第卅五條所稱之「會務」,其公假時數應否列入
          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計算乙案,工會幹部參加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
          舉辦之勞工教育或講習訓練之公假,仍應受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時
          數限制;惟遇特殊情形時,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
共 23 筆 / 現在第 1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