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勞工教育或講習訓練等,邀請產業工會幹 部參加,是否屬於工會法第卅五條所稱之「會務」,其公假時數應否列入 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計算乙案
全文內容:有關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勞工教育或講習訓練等,邀請產業工會幹 部參加,是否屬於工會法第卅五條所稱之「會務」,其公假時數應否列入 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計算乙案,工會幹部參加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 舉辦之勞工教育或講習訓練之公假,仍應受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時 數限制;惟遇特殊情形時,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