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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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勞資一字第 2610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21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工會會員被選為上級工會代表,但並非該工會會員代表,於該工會
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開會時,可否准予公假」疑義
全文內容:關於「工會會員被選為上級工會代表,但並非該工會會員代表,於該工會
          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開會時,可否准予公假」疑義,查本案法無
          明文規定,如該工會於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實際需要該工會會
          員出席,是否准予公假,仍應依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得由勞資雙方
          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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