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中美醫院、漢忠醫院、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列入「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刪除台安醫院(新北市)(原編號 C16)、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原編
號 T07)、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經營)(原編號 T09)、靜和醫院(原編號 T11)、安
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原編號 V02)。
三、更新「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
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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