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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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福一字第 3887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71-72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86-87 頁
職工福利法令彙編(100年4月版)第 6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月由職工薪津扣繳之職工福利金不得專款設置「同仁互
助福利基金」辦理員工互助
全文內容: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各款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交由職工福利委
          員會統籌運用辦理職工之各項福利設施及措施,包括職工之退休、離職及
          急難慰問等,皆可由職工福利金中,以公平、合理之原則訂定辦法辦理。
          事業單位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另有特別需要再行辦理員工互助福利事項,
          應於職工福利金條例暨相關法規外,自行籌措財源並訂定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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