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業稅法第 16 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事業單位依營業 收入提撥福利金,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營業收入總額」係指營 業稅法所稱之銷售額
全文內容:查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臺八十一勞福一字第○四四二九號函釋「有關事 業單位依營業收入提撥福利金,應依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另查第十六條規定「第十四條所定之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 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準 此,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收入總額」係指營業稅法所 稱之銷售額。 註:營業稅法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