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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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福一字第 092007108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令彙編(100年4月版)第 64-6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營業稅法第 16 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事業單位依營業
收入提撥福利金,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營業收入總額」係指營
業稅法所稱之銷售額
全文內容:查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臺八十一勞福一字第○四四二九號函釋「有關事
          業單位依營業收入提撥福利金,應依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另查第十六條規定「第十四條所定之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
          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準
          此,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收入總額」係指營業稅法所
          稱之銷售額。
          註:營業稅法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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