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四款之規定及本會七十八年十二月 四日台七十八勞福一字第二八五五九號函釋: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 價時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比例,係於上、下限百分比之範圍內由勞資雙方議 定之。有關前勞工行政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日頒 行之「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已不符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