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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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2026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下腳變價提撥福利金時應嚴守法定成本與福利金之比例
全文內容:查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腳變價時
          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其餘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自係屬成本部分,如少
          數單位扣除成本超過變價收入百分之八十,減少福利金之法定提撥比例,
          似與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原則不符,本部五十五年二月三日臺內勞字第一
          九一八0五號令解釋,似尚適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4  月 1  日台八十一勞
  福一字第 04429  號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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