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腳變價提撥福利金時應嚴守法定成本與福利金之比例
全文內容:查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腳變價時 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其餘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自係屬成本部分,如少 數單位扣除成本超過變價收入百分之八十,減少福利金之法定提撥比例, 似與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原則不符,本部五十五年二月三日臺內勞字第一 九一八0五號令解釋,似尚適法。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4 月 1 日台八十一勞 福一字第 04429 號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