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17 日北市教國字第 1143003875
2 號函辦理。
二、按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其行業之認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
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
三、有關旨揭機構行業歸屬疑義,依教育部 114 年 4 月 21 日臺教授
國字第 1140032033 號函復本部略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
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之教育。非學機構則
係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
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實驗教育,性質類似學校,惟非屬私立學校。
」。
四、綜上,旨揭機構參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行業歸
屬於「教育訓練服務業」項下「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細類:8219)
」,其所僱用之勞工(含教學人員),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 87 年 12 月 31 日台(87)勞動 1 字第 059605 號公告,適用
勞動基準法。
正 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教育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
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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