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調酒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酒類及無酒精雞尾酒調製。
(二)酒類與雞尾酒相關技術指導及人才訓練。
(三)酒單設計及菜單搭配。
(四)酒吧管理及營運之教學顧問。
(五)顧客服務、體驗及設計。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調酒工作,除符合本標準第 5 條及第 8 條規定
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 2 年以上之經驗。
(二)曾獲得國際性個人調酒比賽獎項(獎項如附表)。
(三)曾於獲得國際性獎項之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或擔任吧台主管
,且工作經驗 1 年以上(獎項如附表)。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本標準第 36 條規定,並取得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餐廳
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二)符合本標準第 37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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