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
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
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新竹科
學園區(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科學園區、銅鑼科學園區、龍潭科學
園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及宜蘭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中部科
學園區(含台中科學園區、后里科學園區、虎尾科學園區、二林科學
園區及中興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南部科
學園區(含台南科學園區、高雄科學園區及高雄第二(橋頭)園區)
之勞動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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