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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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文字號: 勞職安 3字第 114140030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針對製造年限達 15
年以上者,除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3 條規定辦理外
,應提出規定之書件以確認其安全
主    旨: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請於 114  年 9  月
          1 日起受理竣工檢查申請時依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稱安檢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辦理。
          二、針對製造年限達 15 年以上之老舊塔式起重機(下稱塔吊)之竣工檢
              查,除依安檢則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下列書件以
              確認其安全:
          (一)塔吊之重要構件、基礎補強及疲勞等相關計算書應經相關執業技師
                逐案簽證。
          (二)針對重點結構如旋轉盤上下部,捲揚機構、俯仰旋轉機構及其聯軸
                器等,與結構曾發生焊補、整平或修改之部位,應提供符合原廠或
                相關標準規範(以下稱符合規範)之非破壞檢測報告,並由型式製
                造廠或經第三方驗證機構確認之專業廠商(下稱型式廠等廠商)實
                施。
          (三)針對拆解後其他結構如伸臂、塔節、桁架、A 架等重點結構等,應
                提供符合規範之目視查驗報告,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
          (四)針對 15 年以上老舊塔式起重機之旋轉盤螺栓,每 7  年須強制更
                換,並檢附符合規範之證明文件,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惟如由
                型式廠等廠商出具其螺栓非破壞檢測符合規範者,得延長至 10 年
                更換。
          (五)針對塔吊拆解後檢修保養紀錄,應符合規範,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
                施。
          三、副本抄送各代行檢查機構,請協助通知相關業者知悉。
正    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
          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副    本:中華鍋爐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
          安全衛生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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