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請於 114 年 9 月
1 日起受理竣工檢查申請時依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稱安檢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辦理。
二、針對製造年限達 15 年以上之老舊塔式起重機(下稱塔吊)之竣工檢
查,除依安檢則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下列書件以
確認其安全:
(一)塔吊之重要構件、基礎補強及疲勞等相關計算書應經相關執業技師
逐案簽證。
(二)針對重點結構如旋轉盤上下部,捲揚機構、俯仰旋轉機構及其聯軸
器等,與結構曾發生焊補、整平或修改之部位,應提供符合原廠或
相關標準規範(以下稱符合規範)之非破壞檢測報告,並由型式製
造廠或經第三方驗證機構確認之專業廠商(下稱型式廠等廠商)實
施。
(三)針對拆解後其他結構如伸臂、塔節、桁架、A 架等重點結構等,應
提供符合規範之目視查驗報告,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
(四)針對 15 年以上老舊塔式起重機之旋轉盤螺栓,每 7 年須強制更
換,並檢附符合規範之證明文件,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惟如由
型式廠等廠商出具其螺栓非破壞檢測符合規範者,得延長至 10 年
更換。
(五)針對塔吊拆解後檢修保養紀錄,應符合規範,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
施。
三、副本抄送各代行檢查機構,請協助通知相關業者知悉。
正 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
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副 本:中華鍋爐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
安全衛生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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