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
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
間。
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同法第五十九條第
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本案臺灣中京公司勞工陳君尚在復健期間,依前開規定廠方自
不得強制其退休,並仍應照給工資。
三 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法未明定預告期間,惟雇主宜依勞動基準法第十
六條規定之期間事前預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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