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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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6)台勞動字第 230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5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3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4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4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81-38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1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33-33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公傷復健期間,不得強制退休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
              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
              間。
          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同法第五十九條第
              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本案臺灣中京公司勞工陳君尚在復健期間,依前開規定廠方自
              不得強制其退休,並仍應照給工資。
          三  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法未明定預告期間,惟雇主宜依勞動基準法第十
              六條規定之期間事前預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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