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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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福 3字第 10601364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
主    旨:有關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其負責人變更時,如何處理原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
              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勞動
              基準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
              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旨揭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
              位,負責人即該自然人變更時,權利義務主體即已變更,原負責人已
              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如
              有賸餘時,所有權屬原負責人。
          二、次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7  月 23 日勞動 4  字第
              0980019771  號書函略以,獨資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係屬勞動基準
              法第 20 條所謂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爰依該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及其選擇適用之退休金
              制度,應由新雇主予以承受,故新雇主如有留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
              金制度之勞工,應重新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法提撥。
          三、考量簡政便民原則,旨揭事業單位負責人變更時,舊雇主於支付未留
              用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有賸餘,辦理準備
              金專戶賸餘款領回作業程序時,如經新、舊雇主協議同意將該款項移
              轉至新雇主設立之專戶,得同意沿用原專戶戶號,並以負責人變更應
              備文件之方式辦理,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新、舊雇主協議將舊雇主領回準備金賸餘款移入新雇主設立之準備
                金專戶,並簽署協議書或聲明書,併同檢附留用勞工名冊及勞工同
                意書。
          (二)舊雇主辦理領回準備金賸餘款程序,依當地主管機關領回準備金賸
                餘款規定(依各當地主管機關現行程序及表格)備妥申辦文件。
          (三)新雇主辦理準備金專戶設立時之應備文件(比照負責人變更應備文
                件辦理)如下:
                1.填具當地主管機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資料變更申請書(
                  勾選負責人變更)。
                2.檢附負責人變更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如:商登處核准負責人變更
                  函文)、變更後印鑑卡與更換印鑑聲請書等文件。
                3.事業單位如名稱、通訊地址或委員有變更時,請併同檢附當地主
                  管機關所訂應備文件辦理。
          (四)新、舊雇主備妥前開應備文件後,請併同由舊雇主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辦。
          四、主管機關准予前開負責人變更,除函知新、舊雇主,並檢附變更後印
              鑑卡及更換印鑑聲請書函送臺灣銀行信託部外,併予通知當地稅捐稽
              徵機關。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臺灣銀行信託部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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