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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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0829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1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36-13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55-15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51 頁
勞工退休法規及解釋令彙編(88年6月版)第 86-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6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8-19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所稱勞工工作年資係指勞工於事業單位
              從事工作所累計之年資。
          二  有關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乙節,依前項原則,勞工服
              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惟勞工在營服役期間
              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規定
              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從其規定。
          三  事業單位於本解釋函發布前或經指定適用本法前,其僱用之勞工已在
              役或已役畢者在營服役期間仍視為原機構服務年資,併入工作年資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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