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留用員工要求新舊業主約定由新業主繼續承認舊有年資合併計 算之書面保證,並交由工會存查是否可行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到職年月日等 資料,同法第二十條亦明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 勞工,其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留用員工似無需要求新舊業 主出具留用勞工工作年資繼續之書面保證,交由工會存查。惟工會認有必 要,自得執行工會法第五條第十四款規定任務,與新舊業主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