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 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 金額。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台 (76) 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 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停 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計算,應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