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因竊佔國土,處以拘役,於入監執行前,可否辦理退職或解僱疑 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法第十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勞工如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 案周姓清潔隊員因涉刑案,雖經法院判決確定,惟其刑度為「拘役」,並 非「有期徒刑」,尚不得逕援引該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另周員得否要求 退職一案,需視有無符合勞基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事務管理規則等相 關規定及受僱單位自行訂定退休規定或工作規則等之條件之約束而定。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