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8 筆 / 現在第 6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7008015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3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員工於預告期間內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前
終止契約情形,雇主可依規定於員工原預定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通報
全文內容:查本會 95 年 11 月 9  日勞職業字第 0950042546 號函(諒達)說明四
          已釋明:「員工於預告期間內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前終止契約情形,
          與上開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
          事所致,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之情形不同。惟所述雇
          主仍可依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於員工原預定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通
          報。」
共 28 筆 / 現在第 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