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0013078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僱者育有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其撫育期間重疊,有關育嬰留職
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 2  次,於同時撫育子女 2  人
以上者,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 2  次為限
主    旨:所詢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申請少於 6  個月但不低於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次數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7  月 13 日經人字第 11000643100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
              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次依本(110)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同年 7  月 1  日生效之育嬰留職停薪實
              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
              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
              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三、考量受僱者育有 2  名以上未滿 3  歲之子女,其撫育期間重疊,有
              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 2  次,受僱者
              於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
              女受撫育期間申請 2  次為限。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
          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