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0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
給,應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論處;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工資定期給付,日期應有明確約定,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 1  個
月給付 1  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
          規定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
              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二、另查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
              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
              率仍不得低於每 1  個月給付 1  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
              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例如,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 1  日給付」
              (即日期不明確)或是「每 2  個月之 5  日給付 1  次」(即給付
              間隔超過 1  個月),因與上開意旨不符,縱依該約定給付,亦屬違
              反是項規定。
          三、本部 105  年 6  月 2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1389 號函、本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20 日勞動 2  字第 10200
              87966 號函、86  年 9  月 23 日(86)台勞動二字第 039904 號函
              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
  0131389 號函,與本函「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勞動 2  
  字第 1020087966 號函,與本函「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9  月 23 日(86)台勞
  動二字第 039904 號函,與本函「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