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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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字第 392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4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4月版)第 369-3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75 頁
勞工退休法規及解釋令彙編(88年6月版)第 1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07-40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4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3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僱用年滿六十歲以上勞工於解僱時有無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查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或現行其他各種勞工法令均未規定不得僱用年
          滿六十歲之勞工,亦無僱用年滿六十歲之勞工即不能適用勞工法令中之退
          休規定。至於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人年滿
          六十歲者應命令退休,因該規則係保護勞工之法令,應無勞工年滿六十歲
          但身體健朗時仍要求雇主強制其退休之意,而其原旨應為勞工如年滿六十
          歲,且體力衰退已無工作能力與意願時,雇主不得故意不令其退休,故爾
          規定雇主應強制其退休。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所明定,
          工資之給付每月應發給兩次,亦為同法第二十三條及工廠法第二十二條所
          規定,故退休金不宜認係工資之延期給付,應為勞工成就一定條件而退休
          時,由雇主發給之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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