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二字第 15246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工之違約金、年終獎金、工資、離職後工資等疑義說明
全文內容:一、台端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函悉。
          二、所詢有關疑義,茲答覆如次:
          (一)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服務未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付違約
                金是否適當,應以個案情形認定之。
          (二)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後,對未繼續服務滿一個半月之勞工,可否
                要求其繳回該獎金,應視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故
                事業單位於次月十日發放工資,是否合於上開規定,應視勞資雙方
                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四)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
                給付勞工。
          三、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可徑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
              會科局)洽詢,較為訊捷。
正    本:○○○先生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