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台端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函悉。
二、所詢有關疑義,茲答覆如次:
(一)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服務未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付違約
金是否適當,應以個案情形認定之。
(二)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後,對未繼續服務滿一個半月之勞工,可否
要求其繳回該獎金,應視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故
事業單位於次月十日發放工資,是否合於上開規定,應視勞資雙方
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四)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
給付勞工。
三、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可徑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
會科局)洽詢,較為訊捷。
正 本:○○○先生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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