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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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勞資三字第 1538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8月版)第 138、14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之人員,於正常工作
時間外處理有關事務,應否依法發給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參加調解 (仲裁) 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之人員,其於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進行期間如有須於正常工作時間外
          處理有關事宜時,應否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發給工資,查現行勞資爭議
          處理法及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參加調解 (仲裁) 之委員,當地
          主管機關得酌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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