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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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 2字第 2136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保局核定墊償勞工工資,勞工未能領取,應適用民法第 126  條給
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
全文內容:勞保局核定墊償勞工工資,如勞工未領取是否有時效限制。
          勞保局核定墊償勞工工資,勞工未能領取,應適用民法第 126  條 5  年
          消滅時效之規定。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
          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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