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9 筆 / 現在第 15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 2字第 0084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因雇主積欠工資,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勞工無法提供足以證
明積欠工資金額之相關文件時,勞保局得先依其投保薪資或比照其他勞工
之投保薪資予以墊償
全文內容:確有積欠工資事實,勞工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應如何
          墊償。
          所提文件無法足資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時,勞保局得先依其投保薪資或比
          照其他勞工之投保薪資予以墊償。
共 29 筆 / 現在第 1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