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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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10039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自 90 年 1  月 21 日起,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無論其簽訂勞動契約之對象為縣(市)政府、警察局或交通局,均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規定,故雇主僱用前開人員,應依法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
全文內容:縣(市)政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業務人員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依本會 90 年 12 月 7  日台 90 勞動一字第 0060408  號令:「公有路
          邊收費停車場自『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7  次修訂生效日即 90 年
          1 月 2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會 90 年 6  月 4  日台(90)勞動一
          字第 0025778  號函停止適用。」基上,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
          場業務人員,無論其簽訂勞動契約之對象為縣(市)政府、警察局或交通
          局,均自 90 年 1  月 21 日起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雇主僱用前開人員
          ,應依該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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