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 墊償
全文內容: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責欠工資墊償 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