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之事實發生在七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全文內容:本部 75.09.22 台內勞字第四三○三五二號函釋「事業單位發生歇業、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本基金開始墊償日以 後,始得申請墊償」,上開函釋係包含積欠工資之事實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