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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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勞動二字第 091000018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因停工或暫停營業,非屬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事,不得就該所
積欠之工資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因停工(或申請暫停營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不得申
          請積欠工資墊償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
          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而雇
          主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係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此為該條文第二項所明定。
          事業單位之停工,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故仍應符合前開歇業、
          清算或宣告破產事實時,方得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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