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因停工或暫停營業,非屬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事,不得就該所 積欠之工資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因停工(或申請暫停營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不得申 請積欠工資墊償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 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而雇 主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係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此為該條文第二項所明定。 事業單位之停工,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故仍應符合前開歇業、 清算或宣告破產事實時,方得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