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勞工因雇主未為其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享有申請墊償權利一案,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十
三次臨時會決議辦理。
二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其勞工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免參加勞
工保險,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
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
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
勞工享有申請墊償之權利。
三 雇主有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於歇業、破產、清算後,
其積欠勞工工資始得予墊償,惟因雇主作業疏失而未繳足者,若已補
繳其應繳之基金,仍得予以墊償。但應符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
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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