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學工業公司林園廠與該廠產業工會因年終金及分紅所生爭議案,究 屬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爭議
全文內容:一 年終獎金部分:本案勞資雙方就發放標準、數額並未事先約定,而是 於年度終了,由資方視盈餘多少決定獎金數額;七十七年度資方以其 盈餘僅二億八千萬元 (不含台苯股票溢價之卅四億元) ,決定發放相 當三個半月工資,勞方主張應以稅前盈餘。 二 分紅爭議部分:查公司依司法規定之「公司章程」係屬公司法授權公 司訂立之規章,如未違反法令之規定,應有遵守之義務,如勞工或工 會有異議,宜循勞資溝通之管道或公司行政體系建議修正。勞工行政 機關不宜以其做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標的。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