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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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字第 0453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3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51-25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5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6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5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受訓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
全文內容:一  本案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勞工奉派參加訓練,於訓練機構中之住宿時間
              尚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至於訓練時間以外之活動時間或晚
              間實施輔導課及晚自習等輔導活動,該時間如無排定訓練課程,則該
              時間之安排、工資如何發給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勞雇雙方議定。
          二  勞工參加高、普考之基礎訓練,該訓練非由雇主指派而係國家依公務
              人員考試法令規定人民擔任公務員程序之一,故其訓練時間尚非勞動
              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但公營事業單位所適用之公務法令或民營事
              業單位有較優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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