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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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三字第 3984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9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04-30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1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0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
八小時
全文內容: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係基於不
          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與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一週變形工
          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童工每
          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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