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補助雇主辦理「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之受理期間、審
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4 項。
公告事項:一、為支持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營造中高齡員工友善職場,爰公告補助
雇主辦理「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之受理期間、審查及
核銷作業等相關事項。
二、本公告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
立學校;其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
治團體及政黨。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為協助達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
定得強制退休前 1 年之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補助雇主辦理退休準備
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 50 萬元。
四、受理期間:每年度受理雇主申請期間為當年度 2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審查作業:申請案件於受理後辦理併案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函文通
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目的達成度及可行性。
(二)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三)預算經費編列合理性。
六、核銷作業
(一)雇主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 10 月 31 日前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
竣後 30 日內,檢附請款之領據或收據、成果報告、經費支出原始
憑證及明細表等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費用,最遲不得逾 11 月 20
日。
(二)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原始支出憑
證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日起 30
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七、其他有關補助標準、經費編列標準、檢具文件格式等事項,依「推動
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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