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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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9007194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
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
付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是否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乙案。
          勞工如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
          因核屬退休人員,尚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另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業已明定,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
          、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
          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爰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不得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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