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工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勞工工作 ,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 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強制其退保,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本案勞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所屬潛水工既經核准為具 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並調整其強制退休年齡為五十五 歲,則該等勞工如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自得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 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