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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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保一字第 3146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138 頁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2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潛水工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勞工工作
,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
          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強制其退保,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本案勞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所屬潛水工既經核准為具
          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並調整其強制退休年齡為五十五
          歲,則該等勞工如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自得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
  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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