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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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098007035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
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
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主    旨:有關太○清潔行函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於勞務外包合約中要求
          「清潔人員不得雇用年齡超過 60 歲者」乙案,請  查照妥為協處。 
說    明:一、依據太○清潔行 98 年 3  月 25 日傳真及同年 4  月 7  日來函(
              如附)辦理。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
              ,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
              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
              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
              ,合先敘明。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已於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公布為:「年滿 65 歲」。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
              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 65 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
              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四、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 98 年 8  月 24 日北竿站 09800
              0507  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清
              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 60 歲者』。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
              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
              。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 
副    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太○清潔行、本會職業訓練局(含附件)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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