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太○清潔行函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於勞務外包合約中要求
「清潔人員不得雇用年齡超過 60 歲者」乙案,請 查照妥為協處。
說 明:一、依據太○清潔行 98 年 3 月 25 日傳真及同年 4 月 7 日來函(
如附)辦理。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
,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
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
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
,合先敘明。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已於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公布為:「年滿 65 歲」。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
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 65 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
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四、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 98 年 8 月 24 日北竿站 09800
0507 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清
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 60 歲者』。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
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
。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
副 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太○清潔行、本會職業訓練局(含附件)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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