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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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1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
          範疇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於 90 年 8  月 16 日經核定公
              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所稱「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
              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係指凡從事建
              築及各類工程之測量、鑽探、勘測、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有關
              問題之諮詢與顧問等技術服務為專業者之行業。
          二、復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
              ,始得營業。」。
          三、有關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旨揭工作者相符
              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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