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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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字第 092005393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之研究助理,應由聘僱單位為其辦理
加保勞工保險
全文內容:有關因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所延聘之研究助理應如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一
     節,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符合第 8  條規定之勞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
          勞工保險。是以本案研究助理如係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
          應依前開規定由該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另該等研究助理如係由研究計畫主
          持人所聘僱,因係接受政府委託之研究計畫,如研究計畫期程及經費明確
          ,同意得由研究計畫主持人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為所聘僱之研究助理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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