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超過三十日如遇例假日、休假日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本部 74.05.13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 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 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 假期內。